关于国家眼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调整报告格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发布人:bysee 浏览次数:1406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要求,本中心自2022年1月1日起,检验检测报告上体现国家眼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与法人单位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名称。(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名录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栏目中的“我要查”界面查询,http://zwfw.samr.gov.cn/wyc/)。

      特此公告。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2021.12.28